兩輛電動車相撞,兩人均摔倒,但隨后發生的事情卻演變成“羅生門”。女子手腕骨折,稱糾紛過程中,被對方暴力“擰”傷,另一方卻表示,手腕或是車禍過程中摔傷的。車禍摔倒致骨折、大力擰傷致骨折,女子手腕上的傷是確定的,但致傷原因到底是啥,背后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卻是天壤之別。
電動車相撞兩人倒地再起糾紛后女子稱“手疼”
10日中午,站在駐馬店市上蔡縣朝陽路上,回顧事發當時的情況,雖已時隔兩年,54歲的陳亮忍不住再次紅了眼眶。
2016年10月18日13時40分,陳亮騎著電動車載著不滿1歲的小孫子由北向南行駛,行至白偉包子店附近,后面有一輛電動車從左邊超他,撞到一起,兩車一起摔倒。
當時的陳亮看到小孫子被摔倒,心疼不已,罵了對方一句。對方是名女性,也沒服軟,回罵了過來。
女子扶起電動車繼續往南,走了幾步,陳亮追上去,想討個說法。走了大約50米,兩人又吵。他踹了女子的電動車轱轆,女子拿手機砸他,他一手抱著孩子,另一只手奪過女子的手機,扔在地上。女子稱,手不能動了。
路人報警,雙方到了上蔡縣公安局重陽派出所。該女子隨后在縣醫院就診,確認右手腕骨折,屬于粉碎性骨折。
事發后約2個月,陳亮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隨后羈押在上蔡縣看守所。
2017年12月13日,在羈押一年后,陳亮被取保候審。
普通車禍摔傷手腕還是被捏碎手腕
“就是一起普通的車禍,咋就變成刑事案件了?”陳亮的妻子許霞怎么也想不通。
“的確撞了,但我起來走了,如果當時撞傷了,我咋還能騎電動車、咋還能拿手機打電話?”10日,記者聯系了事故的另一方,今年62歲的聶女士。
徒手把人手腕擰傷?許霞表示,陳亮個子也不高,況且當時他一只手還抱著小孫子。
先摔倒,后奪手機,到底是哪個動作導致聶女士手腕受傷?
當兩人各執一詞,各種證據成為探求真相的依據。
許霞介紹,隨后他們要求公安機關調取監控,卻一直沒有看到。
在安徽惠民司法鑒定所就此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有這樣的描述:“傷后傷害案件現場處置登記損傷描述,右手腕腫脹,活動受限制,未見表皮損傷;繼而醫院檢查發現,右腕部表面可見皮膚青紫瘀斑,右腕部腫脹明顯、內側畸形、壓痛存在。”
兩份司法鑒定為什么未提及摔倒的事實
司法鑒定,能否為聶女士的傷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
事情發生后,相關部門作出多份結果,說法不一。其中,2017年5月19日,上蔡縣公安局聘請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主任法醫師張圣軒等5位專業醫師對聶女士損傷機制進行分析討論。集體討論意見認為,該傷情為右尺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最常見于前臂旋后尺骨小頭直接著地所致,亦可見于直接暴力(擊打)所致。
2017年6月6日,上蔡縣公安局重陽派出所辦案人員攜帶相關資料到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做鑒定,鑒定意見認為:被鑒定人所受損傷符合暴力作用于腕部所致,基本案情中表述的致傷方式可以形成。
該案一審審理過程中,陳亮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上蔡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陳亮抓住聶女士手腕強行奪下手機能夠形成粉碎性骨折。
許霞說,她翻看意見書,發現了問題:派出所提供的基本案情記載,僅表述了兩人因電動車刮擦發生爭執,并沒有提及兩人曾經摔倒的事實。“我們想讓鑒定的就是到底是摔傷還是捏傷,但如果提供給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案情介紹就沒有‘摔倒’,那鑒定結果還有啥意義?”
上蔡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兩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均未受傷內容,為有效證據。被告人陳亮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賠償對方各項損失3.8萬余元。
隨后,陳亮上訴。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31日作出裁定,撤銷上蔡縣人民法院(2017)豫1772刑初4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上蔡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案件正重審,等待最新司法鑒定結果
陳亮案目前進展如何?10日,記者前往上蔡縣公安局重陽派出所、上蔡縣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采訪。
上蔡縣人民法院政治處負責對外宣傳的人員接待了記者。他表示,案件目前處于重新審判階段,更多的內容不便透露。
隨后,記者來到重陽派出所,但辦案民警已下班。
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邊界線”在哪里?如何選定司法鑒定機構?本報將對此案持續關注。
作者: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文圖
編輯:河南商報 王凡
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