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