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下午5點左右,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檢察院分別在各自的官方微信公號上發布了昆山行車糾紛砍人事件的相關通報。昆山市公安局的通報稱,寶馬車主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已嚴重危及騎車人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于海明奪刀反擊、追趕劉海龍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江蘇省檢察院也針對此事發布解讀文章,稱本案中寶馬車主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于海明面對不法侵害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于海明刺砍持續7秒,劉海龍失血性休克死亡
據昆山市公安局通報,8月27日晚,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轎車行至一路口時,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劉海龍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59厘米長、雙面開刃的尖角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致于海明左頸部有條形挫傷1處,左胸及肋部有條形挫傷1處。
在擊打過程中,劉海龍將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
此后,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則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
警方通報中,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劉海龍為不法侵害,于海明為正當防衛
對于于海明行為的性質,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檢察院在通報中均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機關認為,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昆山市公安機關稱,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昆山市公安局還認定,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以及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昆山市檢察院也認定,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面對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無防衛限度限制
針對昆山市公安局的撤案決定,江蘇省檢察院也進行了解讀。
江蘇省檢察院表示,于海明搶刀反擊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于海明搶刀后,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后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江蘇省檢察院強調,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事實
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經偵查確認,劉海龍在昆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曾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于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后,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并獎勵500元。
記者追訪
于海明已出院出事期間照發工資
記者從知情者處獲悉,于海明目前已經出院,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據昆山警情信息顯示,今年41歲的“白衣騎車男子”于海明為陜西寧強縣人。事發前,于海明在昆城一品酒店工作,任職工程部人力經理。
9月2日,昆城一品酒店主管人力的顧姓經理告訴記者,于海明工作認真負責,酒店開業前的工程籌備,均由他一個人挑大梁完成的。出事后,酒店方并未收到于海明辭職消息,而酒店方也為于海明保留著職位。至于是否離職也完全取決于于海明本人。顧經理表示,在本次出事以前,于海明是獨自一人住在員工宿舍,家人并未和他一起。
顧經理還證實,于海明的女兒患上淋巴癌后,酒店方曾為其發放了員工救助金,對于有知情人士稱“酒店老板曾放話于海明判幾年,工資照發幾年”的說法,該經理也給予了證實。
另經酒店保安確認,網絡上盛傳的“于哥受傷照”并不是于海明。
于海明遠在漢中老家的哥哥說,于海明從小是個老實人,生活在農村,平時和家里人見面時間少,逢年過節才回老家,遇上事才聯系,只偶爾打電話報個平安。
律師解讀
于海明可向死者家屬索賠
北京律師周兆成表示,公安機關最終認定于海明的行為為正當防衛,其既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只要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或侵權,是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
死者家屬如果對正當防衛人于海明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法院會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相反,對于于海明因為死者劉海龍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傷害,如果死者有遺產,于海明可對此遺產繼承人提出賠償請求。此外,本案雖然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剮碰引起的,但是發生傷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駕駛員劉海龍存在交通違法與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在這樣藏著巨大安全隱患的酒后駕駛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將負全責,而保險公司可以據此免責。
編輯: 河南商報 王凡
來源: 新京報、法制晚報、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