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對存在償債風險的企業債券,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督促發行人會同主承銷商制定應對方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組織推動化解風險,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省發改委;
債券發行人是省管企業的,應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部門和省發改委同時報告風險問題,并從維護全省金融信用環境穩定大局出發采取積極措施,妥善化解風險。
下附全文: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有關企業債券發行人、中介機構:
為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繼續打好企業債券領域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開展2020年度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督檢查和本息兌付風險排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風險排查。請各地發展改革委組織轄區內存續期企業債券發行人開展企業債券本息兌付風險自查,通知相應主承銷商同步開展風險排查,并對發行人自查結論、主承銷商排查報告進行復核。債券發行人是省管企業的,開展風險自查,我委組織相應主承銷商開展風險排查和做好復核。
二、妥善化解風險。對存在償債風險的企業債券,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督促發行人會同主承銷商制定應對方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組織推動化解風險,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我委;債券發行人是省管企業的,應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部門和我委同時報告風險問題,并從維護全省金融信用環境穩定大局出發采取積極措施,妥善化解風險。
三、落實監管要求。各地發展改革委要督促發行人、主承銷商、債權代理人、賬戶監管銀行等相關主體履職盡責,確保債券募集說明書和相關協議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1)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應按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2)企業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應做到及時、完整、準確;(3)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政策對委托貸款對象、委托貸款集中度等要求;(4)主承銷商應履行報告義務,每半年向省、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一次債券資金使用情況。
四、形成綜合報告。請各地發展改革委圍繞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督檢查和本息兌付風險排查工作形成綜合情況報告。核查過程中,如發現發行人出現重大經營困難可能影響債券兌付的、使用募集資金推進募投項目建設存在違規行為的、發行人或中介機構不配合排查工作或不及時提交材料的,請一并報送有關詳細情況。
五、按時報送材料。排查工作結束后,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提交2020年度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督檢查和本息兌付風險排查報告、存續期企業債券本息兌付情況匯總表(見附件);有關省管企業提交自查報告和存續期企業債券本息兌付情況表;主承銷商匯總提交所涉及的企業債券存續期風險排查報告。上述材料請于2020年1月15日前報我委。
(來源:大河財立方 編輯 吉倩倩 見習編輯 王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