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未讓人”被處罰,西安車主姚先生向法院起訴,認為自己在經過斑馬線時已明顯減速,站在路邊的人并沒有在人行道上,處罰沒有依據。“車讓人”時車輛怎么停、何時避讓、行人站在斑馬線附近怎么辦、行人示意車輛先過司機敢走嗎……網友呼吁:應盡快出臺更具操作性的“車讓人”實施細則(12月10日《華商報》)。
行人相對于機動車來說是弱勢群體,機動車禮讓行人是社會文明、汽車文明發展之需要,更是法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了一股車讓人的文明之風,而且交警通過電子警察等方式對不禮讓行人的司機進行處罰,這既是對以往司機不文明行為的糾偏,更是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車讓人要求的具體行動。
車讓人說起來簡單,但真正實施起來卻并不簡單。雖然交警部門對各種道路情況下機動車如何讓行做出了解讀,但均是行人正在通過斑馬線的情況,不是靜止情況。還有一些問題沒有明確,讓司機無所適從,如:行人站在斑馬線上,示意車輛先通過,車輛通行是否會處罰;行人站在人行道邊上沒有行走,機動車是不是要一直等著不能過;行經人行橫道時怎樣算減速,等等。
法律法規是要執行的,必須要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讓執法者難以掌握,讓被法規所約束的對象無所適從,這絕不是應該有的結果。這也是一些法規出臺后,國家部委和省市出臺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并進行司法解釋的重要原因。
針對車讓人的法規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有關部門應進行認真調研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出臺與車讓人的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只有行人秉持交通交會場合行走的規則,駕車人秉持駕駛通行的規則,讓人、車更和諧,我們才能迎來一個相互包容和禮讓的汽車文明時代,實現行人、司機、社會多方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