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來臨,商報邀請法官結合案例為你支招 有人在網上買了金幣,收貨8小時后發現金幣數量不夠,這種情況起訴,法院不予支持 |
收貨驗貨不仔細 風險得自己擔 |
買了什么樣的東西,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碰到什么樣的情形,風險要自己承擔?……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來臨,河南商報記者特邀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案例,為您的維權出謀劃策。
維權成功案例
案例1
食品超過保質期
法院判決10倍賠償
2016年,王先生在南陽市某超市購買昆侖雪菊禮盒四提,每提單價250元,購買后拆開發現該禮盒已經超過保質期10個多月。之后,王先生將該事件反映到南陽市食品藥品監督局,該局認為其反映屬實,并擬對超市進行行政處罰。
案件經法院一審審理后判決超市退回購物款并賠償王先生1萬元。
法官:
王先生作為消費者,應當在支付價款后享受合格的、優質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超市作為經營者,應嚴格按照誠信經營、合法經營的原則出售商品,但本案中超市出售的食品嚴重超過保質期,已經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的規定,本案支持了王先生退回購物款并賠償10倍貨款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記者:河南商報 孫科 通訊員 白丞博
編輯:河南商報 郭爽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