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張治中 通訊員丁清凌
公交車是許多市民交通出行的首選,大多數(shù)公交車的共同之處之一就是上下車門的開合由司機掌控。然而,一旦車門開合時機不當,可能會導致乘客受傷,嚴重時還會造成交通事故。12月1日上午,南陽市臥龍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速裁團隊走進臥龍區(qū)公交公司,對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巡回審判,為近百名公交車司機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
案件回顧
2020年5月1日11時許,韓某乘坐張某駕駛的公交車,張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到站時未停車的情況下打開車門、又迅速關閉車門,致使韓某在下車過程中,被車門夾撞后摔倒在地,造成韓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某無責任。因韓某與張某所在的南陽市某公交總公司在賠償事項上存在較大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韓某遂將南陽市某公交總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住宿費、鑒定費等共計130204.36元。
公交公司認為,該案件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告在車輛沒有停穩(wěn)的情況下下車,也有過錯。
巡回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huán)節(jié),明確了雙方爭議焦點,澄清了案件事實。整個庭審過程規(guī)范有序,庭審現(xiàn)場秩序井然。
庭審現(xiàn)場
法院審理認為,交強險是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但不對本車及本車上的人員和財產損失負責。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的駕駛員在車輛駕駛過程中因未遵守交通法規(guī),在車輛到站后不停車且在行駛過程中打開車門,導致原告韓?下車后摔倒在地,造成受傷。該損害結果是被告駕駛員違法行為導致原告下車后摔傷的整個過程的延續(xù),不能因此認定原告已轉化為第三者。原告韓某上車交納乘車費用后,其與被告公交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原告的損害是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故本案為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另,被告公交公司的駕駛員就本次事故存在在兩個過錯,一是車輛到站后,沒有按規(guī)定停穩(wěn)車輛,而是在車速較快的情況下打開車門又迅速關閉車門,此行為明顯具有安全隱患和重大過錯;二是在車輛到站后,駕駛員對車內乘客下車情況沒有盡到觀察注意義務。原告韓某自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車時,雙方即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送達到約定的目的地,且原告作為乘客并不能掌控車輛,因此被告公交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遂當庭判決,被告南陽市某公交總公司向原告韓某,賠償經濟損失111072.43元及支付精神撫慰金9000元。
法官提醒
該案承辦法官牛婭提醒大家,城市公交車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著城市的經濟發(fā)展,關系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一輛公交車就是一塊流動的文明櫥窗,代表著一個地區(qū)的形象,直接折射出一座城市的文明。交通文明,人人有責,因此,司機要做到文明駕駛,乘客要做到文明乘車,共建城市文明,共享美好生活。
編輯 苗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