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見習記者 丁連營 通訊員 袁刻攀
近日,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漯河市郾城區市民白某霞將一輛電動汽車租給了召陵區的市民賴某強,并簽訂了車輛租賃協議,然賴某強多次違約、且拒不歸還該車。白某霞多次索要無果,將賴某強訴至法院。在召陵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幫助下,白某霞成功追回涉案車輛。
白某霞于2020年11月份分期付款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購買車輛后直接將該車租賃給了賴某強,租賃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雙方約定:賴某強于每月的20日替白某霞償還該車在銀行的分期付款每月2530元。租賃期限屆滿后,如白某霞不愿意要車,此車以82190元的價格賣給賴某強;如賴某強不履行此協議,應把該車完整無缺的還給白某霞;如賴某強不能按時替白某霞償還每月月供2530元,白某霞隨時收回車輛,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全部由賴某強承擔。協議簽訂后,白某霞按約定于2021年1月1日將車交付給賴某強,但賴某強僅替白某霞償還了一個月的月供,便不按約履行協議內容,也不將涉案車輛還給白某霞。后白某霞多次索要無果,遂訴至法院。
召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守約方可以訴請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賴某強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繼續支付租金并向白某霞返還車輛。白某霞根據租賃協議起訴賴某強要求解除租賃協議并返還車輛,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后,賴某強仍不予履行,白某霞無奈于2021年11月向召陵區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人員立即開啟查控措施,經查實,賴某強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就連涉案車輛也無查找線索,賴某強更是如人間蒸發。案件的執行一時陷入困境。
因涉案車輛尚有車貸存在,11月28日,執行人員通過GPS定位系統找到了涉案車輛,在執行涉案車輛時受到某公司人員的阻撓,經查實,被執行人賴某強在租到白某霞的車輛后又把該車轉包給某公司,某公司還開來挖掘機擋住涉案車輛不讓執行人員把車開走。經過執行干警兩個多小時的耐心釋法析理,某公司終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妨礙公務,要是有嚴重后果的話是要承擔責任的,于是讓路放行,此時已是日落天黑。
執行干警的工作主動性和辦案積極性讓白某霞感動,便送來了“公正執法 匡扶正義”的錦旗表示感謝。
編輯 苗亞祥 李英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