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被告人岳某因出借支付寶賬號及密碼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1年9月,一位陌生人搬進被告人岳某所租住的出租屋,與其成了“室友”,對方聲稱只要將手機借給他用幾天,就給500元報酬。雖然意識到“室友”可能會利用自己提供的賬號做不正當行為,內心有些忐忑,但為了報酬,岳某還是將綁定有數張銀行卡的支付寶賬號及密碼告知了身份不詳的“室友”,同時交出手機讓其使用。
淅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室友”使用岳某支付寶的5天時間內,岳某名下的銀行卡轉賬流水達140余萬元,其中包括多名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被騙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岳某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將綁定有銀行卡的支付寶賬號及密碼提供給其使用,為他人實施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淅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繳。宣判后,岳某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電話卡、銀行卡等進行電信網絡詐騙,會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日常生活中,切莫貪圖小惠小利、心存僥幸,淪為不法分子的“幫兇”。一旦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他人,很可能被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最終害人害己,釀成大錯。
廣大群眾務必要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注意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切勿將自己的個人信息透露給他人。如果發現周邊有收卡、賣卡等不法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