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對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失職”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監護人積極履行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這是依據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宛城區法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5日,16歲少年郭某指使13歲的蔣某和白某,約白某同學郭某某出去游玩,在游玩過程中,白某將郭某某手機偷走,后郭某三人將手機以4500元賣給二手手機店,郭某分得1900元。
2021年8月27日,郭某與姚某、董某、翟某預謀敲詐蔣某。隨后郭某將蔣某約至白河邊坐船游玩,其間引誘蔣某安排與蔣某同來的白某、楊某盜竊,將張某漾攜帶的蘋果手機偷走。后郭某等人以蔣某、白某偷手機為由,向二人索要賠償11000元。2021年8月28日凌晨1時許,郭某、董某、翟某將蔣某、白某帶至某酒店二樓休息廳,繼續索要賠償。凌晨5時許蔣某、白某兩人趁機離開。
另查明,郭某因犯盜竊罪,于2021年5月被信陽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審,并于2021年9月被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宛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指使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盜竊他人財物,并以他人盜竊手機為由向他人索要錢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盜竊罪、敲詐勒索罪。
辦案過程中,法官發現,郭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其家庭教育缺失有直接關系。郭某生活在離異家庭,父母離婚后,母親又另行組成了新的家庭。家長沒有履行好監護人職責、對其進行嚴格教育,也未能及時全面地關注其感情需求。在結交朋友方面,郭某交友混雜,自我約束能力差,家長也沒有及時正確引導,導致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本著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則,法官向郭某的父母發出了《家庭教育令》,責令郭某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盡到監護義務。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為“國事”,家長應對孩子多些關注和引導。在今后工作中,宛城法院也將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履行好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職責,做實做細各項舉措,推動家庭教育高質量發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貢獻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