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民一庭袁松法官調解成功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孫某是個賣油漆的個體戶,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和門衛王某,當事人理不清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方因“三角關系扯皮多時”,袁松法官和書記員王宇通過開庭、走訪、多次調解,最終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各方的合法權益。
2017年3月,孫某到某建筑公司工地推銷膩子粉、乳膠漆等粉刷材料。根據工程進度,陸續供貨8萬余元,每次送貨都是由王某在銷售清單上簽字確認。當時的包工頭支付孫某5.9萬元后,以項目款結算不及時為由拖欠2.6萬元貨款,一拖就是5年。后孫某聯系不上包工頭,就將當時工地的承建單位以及給其簽字的王某起訴到法院。
由于案情復雜,該案件由速裁團隊流轉到民一庭法官袁松承辦。按程序送達開庭文書并確定了開庭時間。開庭當天,某建筑公司委托律師馬群到庭參加訴訟,王某缺席。開庭了解到,建筑公司已經將工程款結算給各施工隊,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孫某沒有弄清建筑公司和施工隊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該起訴建筑公司。原告孫某聽了建筑公司代理律師的話,表示誰在收貨單上簽字,誰給錢。門衛簽了字,但門衛缺席,袁松決定庭后實地尋找門衛王某并調查相關情況。
多方打聽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認收貨單上的字是自己如實簽的,但貨用在了工地上,拖欠的貨款不應該由個人承擔,應該由公司負責。通過庭審和實地走訪,查明三方之間是兩層法律關系,為了案結事了,雖然三方各說各的理,無法達成一致,但承辦法官沒有放棄。經過耐心細致地工作,在對案件進行了仔細分析后,袁松多次向各方當事人釋法明理、剖析利害,尋求突破點,決定在原有庭審的基礎上,以爭議焦點為切入點,并結合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則,繼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袁松法官融合多年審判、調解經驗,另辟蹊徑,一面聯系建筑公司,闡明門衛是建筑公司的工人,簽字是履行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糾紛應該由公司承擔。另外一面又做孫某的工作,推銷貨物卻不能確定實際使用人身份,不簽訂買賣合同,對此也要承擔部分風險責任。通過多次、多方面的溝通,最終建筑公司支付孫某1.8萬元,至此案結事了。
大道至簡,實干為要。雖然該案以判決方式結案也并不難,但是承辦法官卻沒有走“常規路”,而是從當事人實際情況及可能引發的后續糾紛出發,急當事人之所急想當事人之所需,通過創新工作思路,進行大量的釋法工作,力求最大限度降低雙方的損失,減輕當事人訴累,以鍥而不舍的“調解”促進雙方實現“雙贏”,尋求了糾紛“最優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