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的鄰里關系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鄰里矛盾所引發的相鄰權糾紛也屢見不鮮。6月1日,南陽市唐河縣人民法院畢店人民法庭將審判法庭“搬”至鳳凰樹村,在該村委會大院公開審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吸引不少村民旁聽。
原告牛某訴稱,原告和被告杜某、張某系同村鄰居,原告牛某于2014年購買畢店鎮某小區房屋一套,二被告在未經過原告同意情況下違建彩鋼棚、下水管等設施,并將廚房煙囪安裝至原告院子,下水管道雨水直接流到原告院內。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經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果后,牛某一紙訴狀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現在開庭”,隨著法槌聲響起,庭審正式開始。經過法庭調查后,該案法官湯凱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明確了雙方爭議焦點,澄清了案件事實。
原告牛某稱當時購買該房產時已與開發商協商好多交1萬元,房屋周邊空地可為自己所有,二被告行為已造成其主房屋基礎下陷,修復下陷地基已經花費1680元。
二被告辯稱原告為增大院落面積,私自將從開發商購買房產的南院墻向外擴展近二米,占用官道,致使二被告無法正常排水排油煙,將違章物搭于原告院落,實屬無奈,原告有錯在先,應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起訴二被告侵權,二被告不認可侵權,原告應對自己提出的侵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該案中,原告僅憑一張證言而無其他補強證據的情形下,爭議土地為其購買所得,不予采信。反而印證原告為擴大院子面積,私自將原、被告公用土地據為己有,原告過錯在先。
法庭當庭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牛某訴訟請求,該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牛某負擔。
庭審結束后,該案法官湯凱結合案件審理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和旁聽的村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群眾學會換位思考、禮讓謙和,鄰里之間應和睦相處,有糾紛時,應本著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村調解委調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起訴時一定要注意,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