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陽市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陳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死二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因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被判支付交強險及商業險共計100余萬元。
2021年9月4日,在新野縣某交叉路口處,被告人陳某持B2證駕駛重型低平板半掛貨車與被害人宋某甲駕駛的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碾軋,造成被害人宋某甲當場死亡、宋某乙及宋某丙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陳某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宋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經鑒定,被害人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后,二被害人均被送往新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69天,分別花費醫療費87060.99元、86037.66元。經南陽科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宋某乙脾臟切除術后達到八級傷殘,宋某丙手功能損害達到八級傷殘,左肱骨近端骨折達到十級傷殘,右手大面積皮瓣移植術后達到十級傷殘。
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20萬元的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裁判結果被告人陳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關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198000元,剩余1290543.31元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70%,為903380.32元,共計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01380.32元,扣除陳某已墊支的55000元,為1046380.32元。之后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屬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免責事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上訴,被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無證不得駕駛機動車是社會常識,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如此,也還規定了不免責的情況: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時,按照相關規定就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該案中,被告人陳某持B2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重型貨車,在性質上應屬于無證駕駛,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規定的情形。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是直接簽訂合同的,對保險合同的詳細內容和免責條款都不了解。而保險條款的內容多且部分內容晦澀難懂,保險條款的設定屬于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對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盡到明確說明與提示的義務。但該案中的保險公司在投保人進行投保時沒有注明無證駕駛屬于免責條款的具體事項,更沒有對合同的免責條款通過加黑加粗的方式盡到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僅就無證駕駛屬于禁止性行為應予免責的理由不成立,保險公司仍需履行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會保障。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賠償,體現了保險對人身權益的保護功能。無論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受害人對此均無責任,亦無法防范,只要這種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就應該視為保險事故,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在此情況下予以賠付更彰顯了保險的救濟和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