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服務的行為。助人為樂本是好事,但在義務幫工時不慎受傷,被幫工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南陽市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
王某和權某系朋友關系。權某翻新房屋時請王某幫忙,因雙方是朋友,王某未向權某收取報酬。在施工期間,王某在兩米高的橫梁上施工跨到另一個橫梁時,不慎摔到石棉瓦上,石棉瓦踩斷致王某墜落受傷。王某受傷后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L1椎體爆裂性骨折,共支出醫療費用38408.99元。王某受傷后,權某共給付原告醫療費13000元,之后未再給付費用,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權某賠償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原告的損傷是在為被告幫忙的幫工活動中造成的,被告作為幫工活動的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明確拒絕原告為其幫工,對于原告的損傷,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同時,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系常年從事該項事務的人員,在幫工期間應該注意安全,其在幫工期間,對自身的防護措施未盡到相應安全義務,故發生事故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唐河院酌定原告承擔30%責任,被告承擔70%責任,故原告應承擔的醫療費為26886.3元,扣減被告給付的13000元,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原告醫療費13886.3元。
義務幫工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多有發生,其中雙方當事人系親戚、朋友、熟人的情況比較普遍,義務幫工雖是值得提倡的傳統美德,但在幫助別人的同時也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量力而行。被幫工人應該注意盡到安全防范和監督義務,保證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